支付命令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7152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務 人 范盛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1,072,089元,及如附
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范盛乙於民國111年04月11日向債權人借款100,0
00元,約定自民國111年04月11日起至民國118年04月11日止
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6.00採機動利率計算
,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
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
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
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
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3
年10月14日止累計82,320元正未給付,其中78,075元為本金
;3,252元為利息;9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
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
所示之利息。(二)債務人范盛乙於民國113年04月25日向債
權人借款820,000元,約定自民國113年04月25日起至民國12
0年04月25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4.90採
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
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
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
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
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
人至民國113年10月14日止累計830,151元正未給付,其中80
2,902元為本金;26,549元為利息;7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
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
附表編號:(002)所示之利息。(三)債務人范盛乙於民國113
年04月25日向債權人借款157,207元,約定自民國113年04月
25日起至民國120年04月25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
率百分之14.90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
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
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
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
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
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3年10月14日止累計159,618元
正未給付,其中153,928元為本金;5,090元為利息;600元
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
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3)所示之利息。(四)本件係
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
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
○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
令,實為法便。釋明文件:小額信貸借據、約定條款、帳務
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曹靖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07152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78075元 范盛乙 自民國113年10月15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6%計算之利息 002 新臺幣802902元 范盛乙 自民國113年10月15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4.9%計算之利息 003 新臺幣153928元 范盛乙 自民國113年10月15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4.9%計算之利息
MLDV-113-司促-7152-2024101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