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435號
原 告 黃啓慈
訴訟代理人 許美麗律師
複代理人 蔡麗雯律師
被 告 旭泓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慶璁
訴訟代理人 馬偉涵律師
郭立寬律師
備位被告 黃士華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足裁判費,查本件
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0萬2,582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1萬4,487元,扣除前已繳納裁判費1萬1,989元,原告尚有
裁判費2,498元未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未繳足之裁判費2,498
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范智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0 日
書記官 鄭玉佩
TPDV-114-補-435-2025022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