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壢小
中壢簡易庭

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壢小字第409號 原 告 詹正福 被 告 邱政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審判長應定 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同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聲明固載被告應給付其新臺幣15,000元等語, 惟事實及理由欄未敘明請求被告賠償之項目、金額計算式及 計算依據各為何,僅依原告訴之聲明之記載,無從特定其請 求及本件既判力之範圍,原告起訴即不合程式,業經本院於 民國113年10月28日以裁定命其於收送裁定後3 日內補正, 此項裁定送達原告,有本院送達證書1 份在卷可稽。惟原告 迄今仍未補正,此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各1 件附卷可 憑,是其訴顯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 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得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附繕 本及理由),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薛福山

2024-11-22

CLEV-113-壢小-409-20241122-2

壢小
中壢簡易庭

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壢小字第409號 原 告 詹正福 上列原告與被告邱政廷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3日內,具狀補正請求金額明細表、計算式 、計算依據及相關證據資料,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訴訟標的及其 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提出於法院為之,民事訴 訟法第244條第1項亦有明文。再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 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 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及但 書亦有明定。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聲明固載被告應給付其新臺幣15,000元 等語,惟事實及理由欄未敘明請求被告賠償之項目、金額計 算式及計算依據各為何,僅依原告訴之聲明之記載,無從特 定其請求及本件既判力之範圍,顯已違民事訴訟法第244條 第1項第2款之規定。原告起訴即不合程式,爰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 補正如主文所示,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得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薛福山

2024-10-28

CLEV-113-壢小-409-202410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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