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繼字第3673號
聲 請 人 邱秀玲
被 繼承人 廖友妹(亡)
生前最後設籍:桃園市○○區○○○ 路○段000巷00號0樓
上列聲請人因被繼承人廖友妹死亡,向本院陳報遺產清冊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邱秀玲係被繼承人廖友妹(女,民國00年0月0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設籍:桃園市
○○區○○○路○段000巷00號3樓)之子,為繼承人。被繼承人於
民國113年9月5日死亡,聲請人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本院,經
核並無不合,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
二、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公告於司法院網站之翌日
起6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
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三、前項報明債權期間屆滿後6個月內,繼承人應向法院陳報償
還遺產債務之狀況並提出有關文件。
四、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繼承人遺產負擔。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2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曾婷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TYDV-113-司繼-3673-202411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