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代墊款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138號
原 告 翁經衛
送達地址:臺北關渡○○00000○○○ (陸軍關渡地區指揮部)
訴訟代理人 王佑銘律師
王亦竹律師
被 告 陳彥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代墊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澎湖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
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
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
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時,被告之住所地位在臺灣澎湖地方法院轄
區(見本院卷第134頁),且本件復查無有何合意管轄之約
定或其他特別審判籍規定之適用,是依上規定,本件自應由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尚
有未合,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謝佳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羅伊安
SLDV-114-訴-138-2025012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