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2318號
原 告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訴訟代理人 林首旗
被 告 陳芳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929,888元(含本金928,087元及起訴前利息11,801元),
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240元,原告僅繳納500元,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
繳9,74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桂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林彥丞
TNDV-113-訴-2318-2024121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