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分割繼承登記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家繼訴字第14號
上 訴 人 黃元慶
設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0樓 之0
被 上訴人 黃元彥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塗銷分割繼承登記事件,上訴人不
服本院中華民國113年10月18日所為113年度重家繼訴字第14號判
決而提起上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9,48
5,5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42,426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
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1 日
家事第二庭 法 官 謝伊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 吳欣以
TPDV-113-重家繼訴-14-2024112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