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上字第80號
上 訴 人①陳秋津
訴訟代理人 施廷勳律師
視同上訴人②張一先
訴訟代理人 楊碧嬌
視同上訴人③林淑美
訴訟代理人 許敏衍
視同上訴人④郭安定
兼訴訟代理
人 ⑤張哲雄 住彰化縣○○市○○路000巷0號 居彰化縣○○市○○路0段000巷0弄0號 0樓
視同上訴人⑥黃偉孟
⑦黃瀞慧
⑧張瑤純 住彰化縣○○市○○路○段000巷00號之
00
⑨張屏
⑩張束芬
⑪張志瑋
⑫張慧盈
兼⑪⑫共同
訴訟代理人⑬張欣萍
視同上訴人⑭張望德(張連之繼承人)
⑮黃張春喜(張連之繼承人)
兼⑭⑮共同
訴訟代理人⑯張瑋熔(張連之繼承人)
被 上訴人⑰黃瑞孟
受告知訴訟人彰化縣花壇鄉農會
法定代理人 陳榮和
受告知訴訟人王敏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視同上訴人及被上訴人應就上訴人撤回鑑價
聲請表示意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廖穗蓁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美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TCHV-113-重上-80-2025032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