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通行權存在
日期
2024-10-11
案號
CCEV-113-潮補-1263-20241011-1
字號
潮補
法院
潮州簡易庭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潮補字第1263號 原 告 邱丁輝 訴訟代理人 郭峻豪律師 一、上列原告請求確認通行權存在等事件,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1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利本院核定訴訟標的價額:㈠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復按鄰地通行權之行使,在土地所有人方面,為其所有權之擴張,在鄰地所有人方面,其所有權則因而受限制,參照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5規定之法意,鄰地通行權訴訟標的之價額,如主張通行權之人為原告,應以其土地因通行鄰地所增價額為準;如否認通行權之人為原告,則以其土地因被通行所減價額為準(最高法院78台抗字第355號裁判意旨參照)。㈡經查,本件原告聲明請求通行被告土地之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所有坐落屏東縣○○鄉○○段000○000○000○000○000○000地號等6筆土地(以下合稱系爭土地)因通行鄰地所增價額,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又依最高法院111年度台抗字第596號裁定意旨,就有關土地增加之價額,應以鑑定結果認定之。請原告補正下列事項:1.具狀陳明系爭土地因通行鄰地所增價額為何,並提出相關鑑定依據(如願意自行提出不動產估價師提出之鑑定報告,則具狀陳報所需必要之鑑定期間為何?本院會給予適當之鑑定期間)。2.如無法陳明系爭土地因通行鄰地所增價額為何,亦無法提出相關鑑定依據,則具狀陳明是否同意由本院函請不動產估價師進行鑑定,所需鑑定期間約1至2月,鑑定費用由原告先行代墊(經法院詢問結果,約需新臺幣(下同)4至5萬元)。3.如上揭1.2.項均無法補正,則應陳報系爭土地鄰近「非屬袋地」之土地,其最近實價登錄之成交價格,以利本院核算訴訟標的價額。㈢如原告就上揭㈡所示第1、2、3項內容,均無法補正,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將陷於無法核定,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165萬元,應徵之第一審裁判費為17,335元。 二、原告應持本裁定向地政機關申請屏東縣○○鄉○○段000○000○00 0地號土地之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全部,及向戶政機關申請上揭3筆土地所有權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並陳報本院。 三、以書狀陳明本件被告潘××等3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及其他 足資辨別之特徵。如被告為無行為能力人,請併陳報其法定代理人。並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 四、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1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呂憲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1 日 書記官 魏慧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