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2-31
案號
CHDM-113-原重附民-4-20241231-1
字號
原重附民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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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 113年度原重附民字第4號 原 告 黃琳枝 被 告 顧懷恩 施冠全 楊○憲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楊○銘 被 告 鄭○城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林○瑩 上列被告因加重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 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 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 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建文 法 官 宋庭華 法 官 徐啓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顏麗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