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日期
2024-12-31
案號
CHDM-113-聲保-169-20241231-1
字號
聲保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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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169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林芳吉 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113年度執聲付字第16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芳吉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林芳吉前因竊盜等案件,經法院分別判處 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1年11月及2年確定後,移送接續執行。茲 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3年12月30日以法矯署教字 第11301890301號函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 為本院(110年度易字第19、54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 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 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廖健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施秀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