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日期

2024-12-31

案號

CHDM-113-聲保-173-20241231-1

字號

聲保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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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173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張三格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公司法、詐欺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交 付保護管束(113年度執聲付字第15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張三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張三格前因違反公司法、詐欺等案件,經 法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0年8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 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3年12月30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301 896061號函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 108年度簡字第1982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廖健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施秀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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