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應執行刑
日期
2025-01-20
案號
CHDM-113-聲-1293-20250120-1
字號
聲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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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1293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徐漢光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3年度執聲字第92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徐漢光犯如附表所示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 理 由 一、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含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 罪,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之情形),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受刑人徐漢光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及竊盜等案件,先 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罪刑確定在案,有各該刑事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受刑人亦請求檢察官就得易科罰金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聲請定其應執行刑,並就定刑具狀表示無意見,有受刑人民國113年10月29日定刑聲請書及本院陳述意見調查表附卷可參,是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為有理由。茲審酌受刑人犯罪情節類似,罪質相同(除附表編號3外),及犯罪時間間隔相近等一切情狀,爰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宋庭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 繕本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秀香 附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竊盜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6月 犯 罪 日 期 112年5月23日 112年6月27日 112年6月13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 度 案 號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2年度毒偵字第1015號等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2年度毒偵字第1015號等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2年度毒偵字第1015號等 最 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案 號 112年度易字第945號等 112年度易字第945號等 112年度易字第945號等 判決日期 112年12月29日 112年12月29日 112年12月29日 確 定判 決 法 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案 號 112年度易字第945號等 112年度易字第945號等 112年度易字第945號等 判 決確定日期 113年1月30日 113年1月30日 113年1月30日 備 註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1284號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1284號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1284號 編號1至3已經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 編號1至4已經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 編 號 4 5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7月 犯 罪 日 期 112年10月30日10時6分許採尿回溯72小時內之某時 112年11月27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 度 案 號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2年度毒偵字第2033號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3年度毒偵字第722號 最 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案 號 113年度易字第362號 113年度易字第740號 判決日期 113年4月18日 113年7月17日 確 定判 決 法 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案 號 113年度易字第362號 113年度易字第740號 判 決確定日期 113年4月18日 113年8月27日 備 註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3052號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4867號 編號1至4已經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