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裁定沒入保證金

日期

2024-11-25

案號

CHDM-113-聲-1333-20241125-1

字號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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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1333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羅啓宏 具 保 人 羅予秀 上列具保人因受刑人犯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11 3年度執聲沒字第12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羅予秀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拾伍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羅啓宏因傷害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1 0年10月29日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15萬元後,由具保人羅予秀繳納現金後停止受刑人之羈押。茲因受刑人逃匿,並已合法通知具保人而無著,爰聲請裁定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等語。 二、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 入之。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定有明文。 三、查受刑人前因傷害案件,經本院指定保證金15萬元,由具保 人出具現金保證後,已將受刑人停止羈押釋放,嗣經判刑確定後經合法傳喚,應於113年9月30日至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報到執行。詎受刑人並未到案,復經拘提無著,另具保人經合法通知,亦未督促受刑人到案,且受刑人及具保人均無因案在監在押等情,有本院具保責付辦理程序單、國庫存款收款書、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113年10月25日函、113年9月11日函、送達證書、拘票、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具保人在監在押簡表、受刑人在監在押紀錄表附卷可參,足認受刑人業已逃匿,故檢察官聲請裁定沒入具保人已繳納之前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 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宋庭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 繕本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秀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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