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應執行刑
日期
2024-12-11
案號
CHDM-113-聲-1376-20241211-1
字號
聲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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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1376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黃靜婷 上列受刑人因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3年度執聲字第100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黃靜婷所犯如附件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9月,如易科罰 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靜婷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 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件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所犯如附件所示之罪,先後經判處如附件所示 之刑,並均分別確定在案,此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茲聲請人向本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認合併定其應執行刑,核屬正當。爰審酌受刑人所犯附件各編號均為施用毒品案件、犯罪態樣相同、侵害相同法益以及各次犯罪之時間間隔,並斟酌受刑人犯罪行為之不法與罪責程度、附件各罪所反應受刑人之人格特性與傾向、對受刑人施以矯正之必要性等裁量內部性界限,又受刑人就本案聲請表示無意見等一切情狀,爰合併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 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1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陳建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1 日 書記官 林明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