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應執行刑
日期
2024-12-23
案號
CHDM-113-聲-1380-20241223-1
字號
聲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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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1380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志豪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3年度執聲字第101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志豪犯如附表所示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 理 由 一、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含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 罪,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之情形),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受刑人陳志豪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先後經本院 判處如附表所示罪刑確定在案,有各該刑事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受刑人亦請求檢察官就得易科罰金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聲請定其應執行刑,並就定刑具狀表示無意見,有受刑人民國113年11月18日定刑聲請書及本院陳述意見調查表附卷可參,是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為有理由。茲審酌受刑人犯罪情節類似,罪質相同等一切情狀,爰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3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宋庭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 繕本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秀香 附表: 編 號 1 2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7月 犯 罪 日 期 112年9月20日 113年5月9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 度 案 號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2年度毒偵字第2168號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3年度毒偵字第1063號 最 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案 號 113年度簡字第400號 113年度易字第1045號 判決日期 113年4月29日 113年9月25日 確 定判 決 法 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案 號 113年度簡字第400號 113年度易字第1045號 判 決確定日期 113年5月29日 113年10月30日 備 註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3181號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5338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