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0-30

案號

CHDM-113-附民-577-20241030-1

字號

附民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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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3年度附民字第577號 原 告 林志憲 被 告 尤國洲 上列被告因加重詐欺等案件(113年度訴字第684號),經原告提 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 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刑事訴訟法第488條定有明文。復按「附帶民事訴訟」原本為民事訴訟程序,為求程序之便捷,乃附帶於刑事訴訟程序,一併審理及判決;申言之,在刑事訴訟中,因有訴訟程序可資依附,是以隨時可以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若在辯論終結之後,已無「訴訟」可言,自不得再行提起附帶民事訴訟,須待提起上訴後,案件繫屬於第二審時,始有「訴訟」程序可資依附,始得再行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刑事訴訟法第488條規定其故在此。又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同法第502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尤國洲被訴加重詐欺等案件,原告固於民國 113年9月12日下午3時具狀向本院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此有卷附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上之本院收文戳章可稽,然該刑事案件於原告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前,被告尤國洲部分業經本院於113年9月12日下午12時8分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並辯論終結,有上開期日之審判筆錄、錄音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參,原告乃係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起訴,且尚無合法之上訴存在,揆諸首揭法律規定與說明,其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自非合法,且無從補正,應予判決駁回。至假執行部分,亦失其依附,應一併駁回。又原告對被告之損害賠償請求,仍得於本件刑事判決上訴第二審後,直接向第二審法院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惟須於第二審言詞辯論終結之前提起),或另依民事訴訟程序起訴,不受本案程序上之判決影響,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8條但書、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徐啓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 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顏麗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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