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3-17

案號

CHDM-114-簡附民-69-20250317-1

字號

簡附民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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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 114年度簡附民字第69號 原 告 洪宗輝 被 告 戴宗吾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本院114年度簡字第388號),經原告提起 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 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 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梁義順 法 官 陳建文 法 官 徐啓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 顏麗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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