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日期

2025-01-20

案號

CHDM-114-聲保-14-20250120-1

字號

聲保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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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14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葉璨鳴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期 中交付保護管束(114年度執聲付字第1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葉璨鳴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葉璨鳴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 ,經法院分別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及1年2月確定後,移 送接續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4年1月16日 以法矯署教字第11301991051號函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 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12年度訴字第375號),爰聲請於其假釋 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 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廖健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施秀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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