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日期

2025-01-20

案號

CHDM-114-聲保-22-20250120-1

字號

聲保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22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劉建甫 上列受刑人因偽造文書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 束(114年度執聲付字第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劉建甫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劉建甫前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法院分別 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8月及5年2月確定後,移送接續執行。茲 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4年1月16日以法矯署教字第 11301992211號函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 本院(110年度訴字第916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 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廖健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施秀青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