酌定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等
日期
2024-11-19
案號
CHDV-112-家親聲-253-20241119-2
字號
家親聲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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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家親聲字第252號 112年度家親聲字第253號 聲請人即反 聲請相對人 戊○○ 代 理 人 ○○○律師 相對人即反 聲請聲請人 己○○ 代 理 人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酌定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等事件,本 院於113年11月13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三項關於「丙○○、乙○○、甲○○之扶養 費…」之記載,應更正為「丙○○、乙○○、丁○○之扶養費…」。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上開規定於家事非訟事件準用之,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9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楊鑫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9 日 書記官 曾湘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