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日期

2024-12-12

案號

CHDV-112-訴-525-20241212-2

字號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52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邱玉媛 被上訴人即 原 告 許順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許順忠間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對於民 國113年11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98,84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 7,53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 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如數繳納, 逾期未繳,駁回上訴,特為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姚銘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 楊美芳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2 日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