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等

日期

2024-10-16

案號

CHDV-112-重訴-148-20241016-2

字號

重訴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148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許金標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裕泰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博凱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許金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民國113年9月19日 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按112年11月14日修正之民事訴訟法 第77條之2第2項施行前已繫屬之事件,仍適用修正前之規定,民 事訴訟法施行法第19條定有明文。次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 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 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 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 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以一訴附 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 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2項、修正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分別 定有明文。又各共有人依民法第818條、第821條之規定,基於共 有人之地位,為全體共有人之利益,請求回復共有物時,因其並 非僅為自己利益而為請求,其訴訟標的價額,即應以回復被占用 之共有物全部價額計算(最高法院111年度台抗字第1121號裁定 參照)。再原告請求遷出及拆屋還地部分,目的均為取回土地, 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起訴時土地之價值為準,關於相當於租金之 不當得利部分,則屬附帶請求,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 定,不併算入其價額(最高法院105年度台抗字第504號裁定參照 )。經查本件係於112年6月1日起訴,此觀訴狀本院收狀章(卷 第11頁)自明,是本件應適用修正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 規定。次查:上訴人先位上訴聲明:一、原判決關於駁回上訴人 先位訴訟部分廢棄。二、前項廢棄部分,被上訴人裕泰電線電纜 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裕泰公司)應將坐落彰化縣○○鎮○○段0000地 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上如原審判決附圖所示編號A部分面積2 333.60平方公尺之鐵皮磚造廠房拆除,並將編號B部分面積37.67 平方公尺之水泥地及編號C部分面積39.21平方公尺之水泥地剷除 後填平,並將上開土地騰空返還上訴人及其他全體共有人。三、 第一項廢棄部分,裕泰公司應自112年5月1日起至其按前項騰空 返還之日止,按月於每月末日給付上訴人新臺幣(下同)21萬8, 750元(未滿一月者其給付金額依比例計算),及自翌月一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備位上訴聲明:一、原 判決關於駁回上訴人備位訴訟中後開第二項及第三項之訴部分廢 棄。二、前項廢棄部分,裕泰公司應將系爭土地騰空返還予上訴 人及其他全體共有人。三、第一項廢棄部分,被上訴人許金交應 自112年5月1日起至其按原判決主文第一項(「被告許金交應將 坐落彰化縣○○鎮○○段0000地號土地上如附圖編號A部分面積2333. 60平方公尺鐵皮磚造廠房拆除,編號B部分面積37.67平方公尺水 泥地及編號C部分面積39.21平方公尺水泥地剷除後填平,並將上 開土地騰空返還原告及其他全體共有人。」)騰空返還之日止, 按月於每月末日再給付上訴人5萬8,051元(未滿一月者其給付金 額依比例計算),及自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 算之利息。是本件上訴部分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650萬8,296元( 詳附表),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萬8,17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爰 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翌日起10日內補繳9萬8,173元,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弘仁 法 官 詹秀錦 法 官 張亦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若經合法抗 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黃明慧 附表: 一、先位上訴聲明: ㈠先位上訴聲明第二項:系爭土地被占用面積2,410.48㎡ × 土地公告現值2,700元/㎡(卷第91頁之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650萬8,296元。㈡先位上訴聲明第三項: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及其利息為先位上訴聲明第二項之附帶請求,不併算其價額。㈢據上,先位上訴聲明訴訟標的價額為650萬8,296元。 二、備位上訴聲明:   ㈠備位上訴聲明第二項:系爭土地被占用面積2,410.48㎡ × 土地公告現值2,700元/㎡=650萬8,296元。㈡備位上訴聲明第三項: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及其利息為備位上訴聲明第二項之附帶請求,不併算其價額。㈢據上,備位上訴聲明訴訟標的價額為650萬8,296元。 三、因先備位上訴聲明訴訟標的價額均相同,故本件上訴部分訴 訟標的價額擇一核定為650萬8,296元。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