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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遠傳電信告傅貴麟,要求他支付12萬9千元新台幣和500元督促程序費用。如果傅貴麟在收到支付命令後20天內沒有提出異議,遠傳電信就可以拿著支付命令和確定證明書去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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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3378號 債 權 人 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井琪 債 務 人 傅貴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129,000元,並賠償督促程序 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 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 ,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以 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