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票款
日期
2024-11-27
案號
CHDV-113-司執-75467-20241127-1
字號
司執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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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75467號 債 權 人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債 務 人 梁芮欣即梁美舒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 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強制執行事件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為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所明定。 二、債權人提出列印日期民國113年5月24日之中華民國人壽保險 同業公會查詢結果表為證,具體表明聲請執行債務人對第三人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之保險契約債權,而查第三人營業所即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係在臺北市大安區,有強制執行聲請狀在卷可參。依上開規定及法院辦理人壽保險契約金錢債權強制執行原則第2條意旨,本件應屬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汪俊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