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日期

2024-11-12

案號

CHDV-113-司票-1644-20241112-1

字號

司票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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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1644號 聲 請 人 張裕翔 上列聲請人張裕翔因與相對人吳勝利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張 裕翔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 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退還所先繳納之新臺幣3,000元匯票(票號:0000000000-0 )一紙(抬頭錯誤)。 二、請補繳聲請費新臺幣3,0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 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三、確認利息起算日為何年月日(不得早於提示日即113年11月5 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2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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