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

日期

2024-11-12

案號

CHDV-113-婚-131-20241112-1

字號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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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婚字第131號 原 告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離婚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經查,本件請求離婚部分,係非因財產權起訴之事件,依家 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家事事件審理細則 第41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000元;又關 於酌定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負擔部分,為親子非訟事件, 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以 上合計應徵裁判費為4,000元(計算式:3,000元+1,000元=4,000 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2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楊鑫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2 日 書記官 曾湘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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