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日期
2024-11-01
案號
CHDV-113-家聲-18-20241101-3
字號
家聲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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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聲字第18號 聲 請 人 OOO 上列聲請人因通常保護令事件(本院000年度OO字第00號),聲 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合議庭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 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六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為本院000年度OO字第00號通常保護令事件之 相對人,於民國113年4月30日具狀聲請交付該案件之法庭錄音光碟,惟該案件係於111年11月1日裁定確定,業經本院職權調取上開卷宗核屬實閱,聲請人於裁判確定6個月後始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於法不符,不應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 家事法庭審判長法 官 黃楹榆 法 官 康弼周 法 官 王姿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 書記官 呂怡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