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剩餘財產分配
日期
2024-10-09
案號
CHDV-113-家財訴-16-20241009-1
字號
家財訴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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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財訴字第16號 原 告 顏莉婷 訴訟代理人 陳宣任律師 被 告 李哲宇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夫妻剩餘財產分配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270萬 元及法定遲延利息,訴訟標的為27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7, 7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9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王姿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9 日 書記官 呂怡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