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護宣告

日期

2024-10-28

案號

CHDV-113-監宣-323-20241028-2

字號

監宣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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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監宣字第323號 聲 請 人 ○○○ 相 對 人 ○○○ 關 係 人 ○○○ ○○○ ○○○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監護宣告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16日所 為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主文第二項中關於「選定○○○(女、民國『43』年0月0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受監護宣告之人之監護人 。」之記載,應更正為「選定○○○(女、民國『42』年0月0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受監護宣告之人之監護人。 」。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王姿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呂怡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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