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可監護人行為
日期
2024-10-04
案號
CHDV-113-監宣-502-20241004-1
字號
監宣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監宣字第502號 聲 請 人 A01 相 對 人 A02 關 係 人 甲○○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聲請許可處分受監護人財產事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准聲請人代理相對人即受監護宣告之人A02就被繼承人丙○○所遺 如附表所示之遺產,按附件所示之遺產分割協議書之分割方法, 與被繼承人丙○○之其他繼承人為協議分割處分。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受監護宣告之人A02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前經本院以111年度監宣字第602號民 事裁定宣告為受監護宣告之人,並選定聲請人為監護人,另指定關係人甲○○、乙○○為共同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確定在案。茲因相對人之祖父即被繼承人丙○○於民國111年10月23日死亡,留有如附表所示之遺產(下稱系爭遺產),業經全體繼承人協議分割,為此,爰依民法第1113條準用第1101條第1、2項之規定,請求准聲請人按附件所示之遺產分割協議書之分割方式,代理相對人分割系爭遺產等語。 二、按監護開始時,監護人對於受監護人之財產,應依規定會同 遺囑指定、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指派或法院指定之人,於2個月內開具財產清冊,並陳報法院;而於前開財產清冊開具完成並陳報法院前,監護人對於受監護人之財產,僅得為管理上必要之行為,民法第1099條第1項及第1099條之1分別定有明文。次按監護人對於受監護人之財產,非為受監護人之利益,不得使用、代為或同意處分。監護人為下列行為,非經法院許可,不生效力:㈠代理受監護人購置或處分不動產。㈡代理受監護人,就供其居住之建築物或其基地出租、供他人使用或終止租賃,同法第1101條第1、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前揭規定於成年人之監護準用之,民法第1113條定有明文。查相對人前經本院以111年度監宣字第602號民事裁定宣告為受監護宣告之人,選定聲請人為其監護人,並指定關係人甲○○、乙○○為共同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確定在案,聲請人已會同關係人甲○○、乙○○開具相對人之財產清冊並陳報本院等情,有本院111年度監宣字第602號民事裁定暨確定證明書、本院案件查詢及索引卡在卷可憑,而依前開民法第1113條準用同法1101條第1項、第2項第1款規定,聲請人為相對人之監護人,為其分割處分被繼承人丙○○之系爭遺產,自應聲請本院許可。 三、次查,被繼承人丙○○於111年10月23日死亡,遺有如附表所 示之系爭遺產,原應由被繼承人之配偶丁○○及子女戊○○(歿)、己○○(歿)、庚○○○、辛○○、壬○○(歿)等6人共同繼承,應繼分各為6分之1,惟戊○○先於110年6月11日死亡,故其應繼分應由其子女癸○○、子○○、丑○○等3人代位繼承;己○○先於95年10月19日死亡,故其應繼分應由其子女即關係人甲○○、乙○○、相對人A02等3人代位繼承;壬○○於78年4月5日死亡絕嗣,相對人之應繼分比例為1/15等情,有聲請人提出之繼承系統表、財產稅中區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除戶戶籍謄本、現戶全戶戶籍謄本在卷可稽。本院審酌如附件遺產分割協議書所示之分割方案,將系爭遺產中如附表一編號10之土地分歸相對人與第三人癸○○、子○○、關係人甲○○、乙○○各按1/4、1/4、1/4、1/8、1/8之比例保持分別共有,編號14之老農漁津貼新台幣(下同)7,550元分歸相對人與第三人丑○○、庚○○○、辛○○各按1/4之比例分配,相對人可得之遺產價值為992,768元(計算式:3,963,521×1/4+7,550×1/4=992,767.75,元以下四捨五入),大於按其應繼分比例1/15所得分配之遺產價值,客觀上已保障相對人之權益,該分割方式對相對人並無不利。從而,聲請人聲請許可代理相對人就其所繼承被繼承人丙○○之系爭遺產,依附件遺產分割協議書所示之分割方法,與其他繼承人為協議分割處分,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64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蔡孟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書記官 楊憶欣 附表: 被繼承人丙○○之遺產項目 編號 種類 財產所在 面積及權利範圍 價額 (新台幣) 1 土地 彰化縣○○鄉○○段000地號 面積4,227.36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720分之84 483,328元 2 土地 彰化縣○○鄉○○段000地號 面積617.71平方公尺、權利範圍720分之84 201,785元 3 土地 彰化縣○○鄉○○段000地號 面積3,201.73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720分之84 366,064元 4 土地 彰化縣○○鄉○○段000地號 面積4,372.58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720分之84 499,931元 5 土地 彰化縣○○鄉○○段000地號 面積1,843.63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720分之84 602,252元 6 土地 彰化縣○○鄉○○段000地號 面積8,369.99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720分之84 956,968元 7 土地 彰化縣○○鄉○○段000地號 面積5,609.58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720分之84 1,832,462元 8 土地 彰化縣○○鄉○○段000地號 面積6,145.17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720分之84 2,007,422元 9 土地 彰化縣○○鄉○○段000地號 面積24,287.40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720分之84 2,776,859元 10 土地 彰化縣○○鄉○○段0000地號 面積4,044.41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1分之1 3,963,521元 11 房屋 彰化縣○○鄉○○村○○路0號 權利範圍1分之1 80,200元 12 存款 芳苑鄉農會 281,021元 13 存款 彰化區農會 41,873元 14 其他 芳苑鄉農會-老農漁 7,55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