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護宣告

日期

2025-01-10

案號

CHDV-113-監宣-601-20250110-2

字號

監宣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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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監宣字第601號 聲 請 人 ○○○政府 法定代理人 ○○○ 相 對 人 ○○○ 關 係 人 ○○○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監護宣告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23日所 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主文第一項中關於「宣告○○○(○、民國『00年0月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受監護宣告之人」之記載, 應更正為「宣告○○○(○、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 號:Z000000000號)為受監護宣告之人」。   理 由 一、按家事非訟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 定,家事事件法第97條定有明文。又非訟事件之裁定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此觀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規定自明。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0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楊鑫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曾湘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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