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建物
日期
2024-12-10
案號
CHDV-113-補-693-20241210-2
字號
補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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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693號 原 告 陳俊雄 被 告 陳俊忠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分割共有建物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核定為新臺幣480萬元(整棟建物價值960萬元 、原告權利二分之一),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4萬8520元。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繳 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0 日 書記官 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