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3-12

案號

CHDV-113-訴-455-20250312-2

字號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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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455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陳語婕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李妍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民國114年2月20日本 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一部上訴。本件上訴部分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 新臺幣(下同)2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200元,未據上訴 人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內補繳4,200元,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弘仁 法 官 范馨元 法 官 張亦忱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 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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