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2-11
案號
CHDV-113-訴-560-20241211-2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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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560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李芸蓁 被上訴人即 被 告 賓力汽車旅館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粘蕙薪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賓力汽車旅館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 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1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 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元,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16,3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 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 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駁回上訴,特為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姚銘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 楊美芳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