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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24-10-01
案號
CHDV-113-訴-684-20241001-2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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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684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訴訟代理人 林銘忠 刑志凱 被 告 南澤老爹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兼 法定代理人 洪克孟 被 告 邱怡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18日所為之判決, 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其正本如附表所示之原判決應更正處原記載內容, 應更正如附表所示之更正內容。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如附表所示原判決應更正處原 記載內容有顯然之錯誤,應予更正如附表所示之更正內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姚銘鴻 附表 編號 原判決應更正處原記載內容 更正內容 1 原判決附表編號1之迄日欄,第1格:「112年3月24日」。 應更正為:「113年3月24日」。 2 原判決附表編號1之迄日欄,第4格:「112年3月24日」。 應更正為:「113年3月24日」。 3 原判決附表編號2之迄日欄,第1格:「112年3月24日」。 應更正為:「113年3月24日」。 4 原判決附表編號2之迄日欄,第4格:「112年3月24日」。 應更正為:「113年3月24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交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 日 書記官 楊美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