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安置
日期
2024-10-11
案號
CHDV-113-護-294-20241011-1
字號
護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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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護字第294號 聲 請 人 N113045A 上列聲請人聲請撤銷安置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繳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 理 由 一、本件係聲請人聲請撤銷安置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用 ,而本件係因非財產關係為聲請,按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本件應徵第一審聲請費用為新臺幣1,000元,爰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定相當期間命聲請人補繳聲請費用如主文所示,逾期不繳納,即依法駁回其聲請。 二、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第26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王姿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製作。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1 日 書記官 呂怡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