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日期
2024-11-19
案號
CHDV-113-重訴-115-20241119-2
字號
重訴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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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11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郭其安 被上訴人即 原 告 郭馥銓 住彰化縣○村鄉○○村○○○巷0○0號上列上 訴人與被上訴人郭馥銓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 民國113年10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535,79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98,61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 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如數繳納 ,逾期未繳,駁回上訴,特為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姚銘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9 日 書記官 楊美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