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5-02-10
案號
CHDV-114-司促-1137-20250210-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137號 債 權 人 黃聖哲 債 務 人 劉峻銘 上列債權人黃聖哲因與債務人劉峻銘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黃 聖哲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 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本件債權計算式(表列本金、遲延利息…)。 二、提出請求利息自民國113年12月4日起算之依據為何?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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