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5-01-15

案號

CHDV-114-司促-547-20250115-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547號 債 權 人 施春安 上列債權人施春安因與債務人許金龍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施 春安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 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確認本件之利息起算日為何「年月日」?利率為何?(如未 約定清償期,或未催告債務人清償債務,應更正為「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算」)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