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1-10
案號
CHDV-114-補-12-20250110-1
字號
補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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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2號 原 告 邱雨菲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郁民等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本 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或未繳費, 將裁定駁回其訴: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8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700元,原告應如期繳納。 二、提出原告自己、被告黃郁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 號)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原告就被告曾匯茹部分,未載明其地址,致本院無從送達文 書。是請具狀:①查報被告曾OO的住居址;或是②查報其他可供調查之訊息(例如:出生年月日、手機號碼、車牌號碼、工作公司及其地...等)。 四、查報離婚訴訟之案號、判決否?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若經合法抗告 ,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