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等
日期
2025-03-11
案號
CHDV-114-補-21-20250311-1
字號
補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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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21號 原 告 陳名肇 被 告 黃澤豪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2日 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繳費或補正,裁定駁回其訴: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475萬6620元(時程延宕所生損害103萬2620元+損害已播種之種苗等72萬4000元+精神慰撫金300萬元=475萬662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萬8124元,原告應如期繳納。 二、提出被告黃澤豪(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最新 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原告起訴主張「本件訴訟之損害發生,乃因被告黃澤豪之父 親『黃*虎』之擅自闖入彰化縣○○鄉○○段0000○0000地號土地啟動水井馬達所致.....」,則為何原告會以「黃澤豪」為本件被告請求?請具狀說明原因、理由。 四、補提供民事起訴狀繕本1份(需含證物)。訴之聲明,應該 明確記載總金額(不能空白)。 五、提出租賃契約書影本(完整)及彰化縣○○鄉○○段0000○0000 地號土地地籍圖謄本影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 ,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