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1-20
案號
CHDV-114-補-39-20250120-1
字號
補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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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39號 原 告 郭姿彣 訴訟代理人 謝秉錡律師 被 告 楊承偉 陳暄筑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內 ,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繳費,將裁定駁回其訴: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15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5850元,原告應如期繳納。 二、提出原告自己、被告楊承偉(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 號)、被告陳暄筑(女、民國00年0月00日生)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 ,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