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日期
2025-02-12
案號
CHDV-114-重訴-25-20250212-1
字號
重訴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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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訴字第25號 原 告 王宗恕 被 告 張樵榕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8,417,23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新臺幣100,01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補繳,逾期不補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弘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 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2 日 書記官 廖春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