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日期

2025-01-23

案號

CHDV-114-除-9-20250123-1

字號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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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9號 聲 請 人 洪崝峼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8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12月18日屆滿,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民事庭法官 姚銘鴻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莊何江 支票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9號 編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考 號 (新臺幣) 001 林耀仁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 二林分行 113年9月20日 77,000元 AJ1941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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