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日期

2024-11-18

案號

CLEV-112-壢簡-1090-20241118-3

字號

壢簡

法院

中壢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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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壢簡字第1090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曾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正輝 送達代收人 熊臺蓉 住○○市○○區○○○路0段000號0樓 之0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世華貨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詠建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廖崧淵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世華貨運有限公司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 賠償(交通)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0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 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繳納上訴費用。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 為新臺幣(下同)2,944,54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5,307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3 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得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薛福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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