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送達
日期
2024-12-04
案號
CLEV-113-壢司簡聲-131-20241204-1
字號
壢司簡聲
法院
中壢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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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壢司簡聲字第131號 聲 請 人 陳建聖 相 對 人 羅振家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民法第97條之聲請公示送達事件,不知相對人之居所者, 由相對人最後住所地之法院管轄,非訟事件法第66條定有明文。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前開規定於非訟事件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5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日前於民國113年10月18日將對 相對人於本院112年度司執字第110275號債權憑證所載之各項債權讓與第三人胡旭東以如附件所示之存證信函通知相對人「嘉義市○區○街00號」住所,惟遭郵政機關以招領逾期為由退回,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所提出之債權憑證雖有記載相對人居住於「桃 園市○○區○○路○0號」地址,惟本院職權調閱相對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得知,相對人已於109年2月19日遷出上開地址並同日遷入於「嘉義市○區○街00號」地址,此有本院職權調閱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憑。揆諸前揭說明,聲請人聲請將前揭通知函之意思表示內容為公示送達,自應向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聲請。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於法未合,爰依職權為移轉管轄之裁定。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66條、第5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 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 中壢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