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4-10-11

案號

CLEV-113-壢小-568-20241011-2

字號

壢小

法院

中壢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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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簡單來說,裴氏清泉告華酈屏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但因為裴氏清泉沒有按時繳納裁判費,所以法院直接駁回了他的訴訟。訴訟費用也得由裴氏清泉自己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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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壢小字第568號 原 告 裴氏清泉 被 告 華酈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 27之規定,繳納裁判費用,如有應繳而未繳者,即屬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與被告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時未繳 納裁判費,業經本院於民國113年6月17日以裁定命其於收送裁定後3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送達原告,有本院送達證書1份在卷可稽。惟原告迄今仍未補正,此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各1 件附卷可憑,是其訴顯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 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1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得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附繕 本及理由),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1  日 書記官 薛福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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