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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壢簡字第1191號 原 告 龔秋霞 上列原告與被告彭俊傑等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9,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 日內如數補繳;另 原告應具狀補正本件原因事實(時間、地點、完整之事實經過等 )、借款合意(或債權讓與證明)及交付借款證明,逾期不繳、不 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1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得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薛福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