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日期
2024-10-29
案號
CLEV-113-壢簡-1322-20241029-1
字號
壢簡
法院
中壢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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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壢簡字第1322號 原 告 潘淑珠 上列原告與被告合慶租賃工程有限公司等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 存在事件,原告起訴狀未記載訴之聲明,且字跡、當事人稱謂混 亂、原因事實及理由欄內容語意均不明、未繳納裁判費,而無法 特定被告、原因事實,亦無從核定訴訟標的價額及計算裁判費, 原告應於3日內具狀補正訴之聲明(以電腦打字或字跡清晰可辨 識之書狀並載明請求法院如何判決、確認何本票之債權,須具體 明確),並敘明事實及理由、被告姓名及年籍資料,及繳納裁判 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起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得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薛福山